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南通华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已诉至贵院,为保证本案审执顺利进行,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财产保全,请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南通华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已诉至贵院,为保证本案审执顺利进行,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财产保全,请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
现委托上列受托人在我与费新借款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进行和解、调查取证、代为收取款项、代签法律文书(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无锡市新区湘江路12—20金源国际大厦7楼 江苏**律师事务所 朱江收 邮编214028)等权限。
被告费新因其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于2010年5月10日、2009年5月20日分3次向原告共借款37000元,并分别出具了三张借条。但截止今日,被告分文未还。因第一被告、第二被告是夫妻关系,第一被告所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故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皆负有共同偿还的义务,原告因此多次向两被告讨要借款,但未果。
甲方与费新借款纠纷一案执行中,特委托乙方律师风险代理。甲方与乙方经充分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律师法》、《合同法》有关规定并参照行业惯例,达成如下风险代理条款,以共同遵守。
2010年4月8日,刘东胜(被告)、沈某某、陆莫龙、杨四从、王奇美(原告)五位合伙人签署了一份《合伙协议书》,约定上述五位合伙人共同出资(每人出资38万元),按份拥有广龙方正建材厂的所有权(该厂原为个人独资企业,为保持该独资企业性质不变,以合伙人之一,即被告刘东胜个人名义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96条、第151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3条的规定,现指派我所 朱江 律师 前往连云港市第二看守所会见 盗窃 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王某某 ,请予安排。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评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含旧伤复发)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五至十级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一至四级的,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贴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按照新《公司法》的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所以章程第五条股东的出资方式按照规定名称填写,常见错误有将货币写成“现金”,将实物写成“设备”,将“知识产权”写成“专有技术”、“工业产权或非专利技术”、“无形资产”等,这些都是不规范的。如果股东的出资方式在两种以上,应分别列出以每种方式出资的数额及总的出资额。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应与验资证明及《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中的股东名录部分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