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速算表(一)
工伤赔偿速算表
| 5-10级(重-轻) | 单位支付 |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包括符合标准的医疗费) | 劳动关系终结时由用人单位支付,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 ||||
| 项目等级 | 伙食费(转院另计) | 停工留薪待遇(不超24个月) | 护理费 | 康复器具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 十级 | 当地因公出差标准的70%(单位支付) | 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原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仅限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的(单位负责)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必需
②国内普及型 ③超出部分费用自付 |
6个月 | 见下文 | 见下文 |
| 九级 | 8个月 | ||||||
| 八级 | 10个月 | ||||||
| 七级 | 12个月 | ||||||
| 六级 | 14个月 | ||||||
| 五级 | 16个月 | ||||||
注:
①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② 第二十三条 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按照医疗终结期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评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含旧伤复发)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五至十级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一至四级的,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贴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工伤职工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1—4级(重—轻) | 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最后两项计算单位为该职工本人工资) | |||
| 项目
等级 |
住院伙食补贴 | 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工资)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伤残津贴(按月计发至死亡) |
| 四级 | 当地因公出差标准的70%(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30% | 18个月 | 75% |
| 三级 | 40% | 20个月 | 80% | |
| 二级 | 50% | 22个月 | 85% | |
| 一级 | 60% | 24个月 | 90% | |
注:① 跨统筹地区时、迁回原籍时费用的发放方式不同。
② 伤残津贴的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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