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号
连云港新浦区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96条、第151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3条的规定,现指派我所 朱江 律师 前往连云港市第二看守所会见 盗窃 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王某某 ,请予安排。
特此函告
连云港律师事务所(章)
二00九年十月三十日
连云港 赣榆县 东海县 灌云县 灌南县 新浦区 海州区 连云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