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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    )第    号

连云港新浦区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96条、第151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3条的规定,现指派我所  朱江  律师 前往连云港市第二看守所会见  盗窃 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王某某 ,请予安排。

特此函告

连云港律师事务所(章)

                                二00九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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