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奇美,女,汉族,1963年12月12日出生,住址:江苏省宜兴市张弄镇红丝村塘牛圩23。身份证号码:32XXXXX96312122566。
被告:刘东胜,男,汉族,1955年9月16日出生,住址:浙江省德清县红市镇杜井村宋南12号。身份证号码:XXXXX 195509164410。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给付企业转让份额款240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0年4月8日,刘东胜(被告)、沈某某、陆莫龙、杨四从、王奇美(原告)五位合伙人签署了一份《合伙协议书》,约定上述五位合伙人共同出资(每人出资38万元),按份拥有广龙方正建材厂的所有权(该厂原为个人独资企业,为保持该独资企业性质不变,以合伙人之一,即被告刘东胜个人名义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该《合伙协议书》同时约定由被告刘东胜为厂长,由其对外行使权利,对内负责经营、管理。2011年8月,被告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擅自将名义上为其所有、实为上述5位合伙人共同拥有的广德方正建材厂,作价220万元转让给了赵国量。事后,原告向被告主张应得份额款44万元时,遭其拒绝。
原告认为,被告刘东胜擅自处分企业、侵占共有财产,不仅严重违法,也严重侵害了原告作为合伙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能得到支持。
此致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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