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风险代理合同书
律师风险代理合同书
甲方: 孙正户
乙方:江苏董运弟律师事务所
甲方与费新借款纠纷一案执行中,特委托乙方律师风险代理。甲方与乙方经充分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律师法》、《合同法》有关规定并参照行业惯例,达成如下风险代理条款,以共同遵守。
一、乙方指派朱江律师作为甲方的代理人。乙方指派的上述律师因故不能完成代理事项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另行指派其他律师继续承办甲方委托的事项,并不得因此而损害甲方的利益。
二、委托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但不限于:
在执行程序中,乙方有立案、调查取证、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为接受款项和实物、签收法律文书等权利。
三、费用垫付与承担
1、诉讼费、保全费、调查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等有关机构收取的费用由甲方承担500元。
2、乙方在办案中的交通、通讯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代理费的支付标准和方式:
1、本案执行请求标的为2.7余万元。甲方按如下方式支付代理费:
1)、乙方律师处理本案而获得款项(含现金或实物),3个工作日内转交给甲方,不得截留或挪用。转交前,乙方有权从中扣除下述约定的代理费。
2)、乙方按从对方或法院收回现金(如是实物,则按评估或法院核定的金额作为现金数额,下同)的30%收取案件代理费。
3)、如甲方直接从对方或法院领取现金或实物的,应当按上述标准在收到后的3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代理费,不得截留或挪用。
4)、上述代理费在案件进展过程中按照各次回款数额分次计算、结清。
五、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必须向乙方律师提供全部与该案件有关的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甲方另行委托他人代理、单独与被执行人自行和解或擅自解除双方风险代理合同,视为乙方完成代理任务,甲方应按照第四条约定执行请求的数额和约定的代理费比例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3、乙方律师应当充分应用法律专业知识,按照法律规定,认真完成本案代理活动中的各项工作,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乙方律师对甲方了解本案进展情况和案件结果的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4、乙方无故不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职责,致使甲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乙方应根据实际损失的大小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六、其它
1、委托代理期限为委托事项完成时止(包括和解等)。委托事项及权限中途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
2、发生争议应按诚信、公平、友好、合理原则处理。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双方有互为对方保密的义务。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手写部分无效。
4、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分,双方各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签订于江苏董运弟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