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陈健中,男,1983年8月14日出生,住址:江苏省响水县大有镇淮北村六组32号,身份证号码是320921198308145076。
第一被告:费龙,男,1963年6月7日出生,住址:无锡市新区新安街道新湖路0051号,身份证号:320222196306076956,联系电话:
第二被告:张静初,女,1963年11月9日出生,住址:无锡市新区新安街道新湖路0051号,身份证号:32022219631109692。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7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告费新因其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于2010年5月10日、2009年5月20日分3次向原告共借款37000元,并分别出具了三张借条。但截止今日,被告分文未还。因第一被告、第二被告是夫妻关系,第一被告所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故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皆负有共同偿还的义务,原告因此多次向两被告讨要借款,但未果。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判如所请。
此致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分类: 未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