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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风险代理合同书

2012年3月25日 没有评论

律师风险代理合同书

甲方: 连云港市康霸商贸有限公司

乙方: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

甲方与连云港二泉印染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二泉潜水泵厂、武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特委托乙方律师风险代理。甲方与乙方经充分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律师法》、《合同法》有关规定并参照行业惯例,达成如下风险代理条款,以共同遵守。

一、乙方指派朱江律师作为甲方的代理人。乙方指派的上述律师因故不能完成代理事项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另行指派其他律师继续承办甲方委托的事项,并不得因此而损害甲方的利益。

二、委托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但不限于:

在执行程序中,乙方有立案、调查取证、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为接受款项和实物、签收法律文书等权利。

三、费用垫付与承担
1、诉讼费、保全费、调查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等有关机构收取的费用由甲方垫付、承担。

2、乙方在办案中的交通、通讯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如需财产保全,担保物由甲方提供。

四、代理费的支付标准和方式:

1、本案执行请求标的为66余万元。本合同生效之日,甲方支付办案经费2000元。后再按如下方式支付代理费:

1)、乙方律师处理本案而获得款项(含现金或实物),3个工作日内转交给甲方,不得截留或挪用。转交前,乙方有权从中扣除下述约定的代理费。

2)、乙方按从对方或法院收回现金(如是实物,则按评估或法院核定的金额作为现金数额,下同)的30%收取案件代理费。

3)、如甲方直接从对方或法院领取现金或实物的,应当按上述标准在收到后的3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代理费,不得截留或挪用。

4)、上述代理费在案件进展过程中按照各次回款数额分次计算、结清。

五、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必须向乙方律师提供全部与该案件有关的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甲方另行委托他人代理、单独与被执行人自行和解或擅自解除双方风险代理合同,视为乙方完成代理任务,甲方应按照第四条约定执行请求的数额和约定的代理费比例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3、乙方律师应当充分应用法律专业知识,按照法律规定,认真完成本案代理活动中的各项工作,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乙方律师对甲方了解本案进展情况和案件结果的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4、乙方无故不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职责,致使甲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乙方应根据实际损失的大小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其它

1、委托代理期限为委托事项完成时止(包括和解等)。委托事项及权限中途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

2、发生争议应按诚信、公平、友好、合理原则处理。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双方有互为对方保密的义务。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手写部分无效。

    4、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分,双方各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签订于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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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菲克情况说明

2012年3月18日 没有评论

 我是陶菲克,华美服装厂的仓库主管。2010年4月29日下午,我到上海奉贤南桥镇找崔健了解退货有关情况。当天晚上,因他临时有事,我们便约定第二天早上见面。第二天(即2010年4月30日)早上,我和崔健在他家附近一个路边见了面。他说,那批货早已送到亿通公司了,并说可带我去亿通公司。随后,我们便来到亿通公司。在亿通公司一个会议室里,通过崔健的引见,我见到了亿通公司仓库主任。在其知道我身份并当我说起那批退货事情时,他说,他们公司已收到华美服装厂所退的那批货了。然后我说你们能不能以盖章的书面形式给我们再确认一下,这样我好回去交差。该主任说,他要请示一下领导。

在亿通公司仓库主任请示领导期间,走过来一个穿着亿通公司工作服的一名员工(后来知道该员工名叫黄健翔),我便拿起由崔健出具的收条(复印件)问这个员工有关退货事宜时,他说他们确实收到这批货了。我便说,你能不能在该收条(复印件)上签字再确认一下。后来该员工在收条(复印件)上写下了“上述物品确实收到”几个字,并签署了他的姓名。便走了。此时,亿通公司仓库主任请示完领导过来了,他对我说,他不清楚退货这件事了。我反问他,刚开始你不是很清楚说已收到那批货了吗?他说,你不要和我说,有什么情况到法庭上说。他一说完便走了。此时过来另一个人赶我离开公司,后来我就离开亿通公司了。

以上情况属实!

特此说明

说明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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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材料

2012年3月10日 没有评论

录音材料

(2009年6月16日下午,江苏沧州化工集团金螳螂印染服装厂(以下简称金螳螂厂)与上海锦湖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湖公司)通话内容(用051085261XX6拨打02158306XX6)

?(锦湖公司):喂,你好。

柳岩(金螳螂厂法定代表人):你好,请问那个……你是上海锦湖吗?

?:对。

柳岩:请问那个……你们汪涵在吗?

?:不在。

柳岩:不在啊?

?:她出去了。

柳岩:她出去了?她大概什么时候回来?

?:嗯……四点钟吧。

柳岩:四点钟回来啊?

?:对。

柳岩:好好好,谢谢啊。

?:没关系,再见。

…… ……

汪涵(锦湖公司):你好。

柳岩:喂,你好,

汪涵:喂。

柳岩:请问那个你是上海锦湖的汪涵吗?

汪涵:对。

柳岩:哦,你好。

汪涵:喂,你好。

柳岩:啊。

汪涵:你那边声音特别小。

柳岩:哦,我讲高一点。喂。

汪涵:嗯。你说。

柳岩:我是那个江苏宏丰集团金螳螂印染服装厂的,我是柳岩。

汪涵:奥,你好你好。

柳岩:我们好久不见面了。

汪涵:嗯,嗯。

柳岩:那个就是……我前一阶段嘛就是说,我不是在搬厂嘛,现在我搬好了。

汪涵:嗯。

柳岩:就是说,你那边,我们欠你们多少钱?

汪涵:嗯,那个什么,十万多一点吧?

柳岩:那我不是把货退给你了吗?

汪涵:这样子,这个事情你跟我们律师直接沟通,好吗?

柳岩:我不是把那个四万快钱货退给你们了吗?

汪涵:这个事情我们律师都很清楚,你跟我们律师直接沟通,好吧?

柳岩:你不是,那个上面也签好字的嘛?不是那个驾驶员也打收条了吗?

汪涵:这个事情,就是说,因为我们已经交给律师处理了。你跟我们律师直接沟通,好吧?

柳岩:这样,那你不能这样的哇,我们已经……你那个……华春荣不是有收条在我这儿的嘛。

汪涵:这个我不太清楚。

柳岩:那你不是说的嘛,你上次打电话不是说的嘛:我已经给你处理了。你说:怎么怎么,你怎么那个,嗯,65750快钱怎么不还给我,什么的东西……

汪涵:你这样吧,因为这个案子我们已经完全交给律师处理了。你跟我们律师直接沟通,好吧?

柳岩:那你不能这样的哇,汪涵,你说,是吧?

汪涵:因为现在就是公司,就是说我已不负责这个事了。

柳岩:不是,当时的帐是你对的呀。对吧?

汪涵:你跟我们律师直接沟通吧。

柳岩:我怎么知道你的律师呢?!我只知道找你啊。当时是我们两个在对帐的啊。然后我的货也退过去了。

汪涵:但是找你好多次都无果啊。

柳岩:那是我的,那是……

汪涵:而且你当时态度也很坚决,你们要打官司就打官司好了。

柳岩:那是我不对,这个我清楚的。

汪涵:嗯。

柳岩:但是你,这个对账对下来,那个就是,应该差你65750快啊,因为我货已经退给你了撒,四万快钱的货我已经给你退过去的撒,你自己也说的撒。

汪涵:反正29号开庭嘛。

柳岩:嗯。

汪涵:到时跟我们律师直接说。

柳岩:这个事也不清楚,就是

汪涵:反正就是说,你……

柳岩:今天不是。汪涵,我今天打这个电话来,我不是说想怎么东西的。因为我以后还想跟你们合作的嘛。我厂搬好了,我也要做这个生意的吧。

汪涵:嗯,嗯。

柳岩:对不对?我还想拿你们的助剂的。

汪涵:嗯。

柳岩:我现在不是说,要跟你们怎么怎么样的。

汪涵:那你现在想怎么处理呢?

柳岩:现在?就是说,我想问一声你吧,我究竟欠你多少钱?就是。

汪涵:嗯。然后呢?

柳岩:那你,你先回答我,我究竟欠你多少钱吧?

汪涵:就是说现在我是不回答你这些问题。有什么事情跟我们律师直接沟通。因为之前我跟你沟通好多次,你都不给我结果,而且,态度,也挺坚决的。所以说,现在就是说既然已经,就是说走到诉讼这个程序了,那你跟我们律师直接沟通。你有你的道理,或则说,你有什么情况,你向法庭递交可以了。

柳岩:那你跟我打官司也可以,你不能瞎说的撒,你这个不对的撒,是不是?

汪涵:那行吧,就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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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某集团某某染服装厂委托合同

2012年3月4日 没有评论

 

    甲方:江苏某某集团某某染服装厂     乙方: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其与上海某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决定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朱江律师作为上述一案诉讼中的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二、承办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依法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如因故不能代理,乙方可指定其他律师接替,并于事前征得甲方同意。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承办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甲方有权要求承办律师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有权对解决方案、权利取舍进行最终决策,并对其最终决策负责。

五、、鉴定费、保全费、调查取证费等费用皆由甲方承担并直接或委托乙方向有关机关缴纳;乙方在履约中产生的差旅费等合理开支由甲方负责报销。

六、甲方须按时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经双方协商:律师服务费由基本费加风险费组成。基本费为2500元于签定本合同时支付,风险费按胜诉部分即上海大祥公司诉讼请求未得到人民法院支持部分(包括经双方协商、上海某某放弃请求部分)10%的标准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付清(调解、和解结案的,亦视为甲方胜诉)。

七、本合同经双方或其代表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本合同履行完毕即终止。甲方单方要求解除合同、调解、和解、撤诉的,本合同亦即终止,但已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八、其他:

1、本合同手写条款一律无效;

    2、甲方承诺并保证不向乙方承办律师以任何方式交付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办案杂费、诉讼费、仲裁费等一切费用),并不得接受乙方承办律师个人出具的收条,但承办律师个人已实际垫付的情形除外。前述甲方所有费用甲方均应直接交付乙方财务并由乙方出具正式的税务发票或盖有乙方公章的收款收据;

    3、友情提示:如甲方对乙方具体承办律师的工作需要向乙方提出褒奖或投诉,请拨打:0510-82550000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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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

2012年2月26日 没有评论

 

   甲方:淮安某某化工有限公司

    乙方: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与南通某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决定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朱江律师为甲方与南通某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诉讼中(一审、二审)的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二、承办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依法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如因故不能出庭,乙方可指定其他律师接替,并于事前征得甲方同意。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承办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甲方有权要求承办律师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有权对解决方案、权利取舍进行最终决策,并对其最终决策负责。

五、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申请执行费、调查取证费等费用皆由甲方承担并直接或委托乙方向有关机关缴纳;乙方在履约中产生的差旅费等合理开支由甲方负责报销。

六、甲方须按时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经双方协商:律师服务费为5000元。支付时间:一审开庭前支付2000元,余款3000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周内付清。

七、本协议经双方或其代表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履行完毕即终止。甲方单方要求解除协议、调解、和解、撤诉的,本协议亦即终止,但有关收费约定不变。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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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目录

2012年2月26日 没有评论

 

序号 名称 份数 证明对象、内容 备注
1 入库单 11 证明被告收到原告已交付的货物 (增塑剂)  
2 增值税专用发票 68张 1、              证明双方存在买卖货物关系;

2、              证明货物单价

 
3 进账单(部分) 1份 进一步证明双方存在买卖货物关系;  
4 录音材料、名片 各一份 1、证明张凌身份;

2、证明被告再次表示无意与原告继续合作;

3、证明截止2011年2月13日,被告尚欠22万余元货款未支付。

 

 

以上证据为复印件,由原告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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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2012年2月5日 没有评论

民事起诉状

    原告:淮安东民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盱眙县马坝镇马坝村西园组

    法定代表人:梁东民

    被告:南通龙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通州市先锋镇永安村九组

    法定代表人:黄明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48560元;

    2、判令被告退还(或开具)款额为8066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8年12月至2009年2月20日,原告累计向被告交付65.6吨增塑剂,总货值715040元(10900元/吨)。截至2008年1月底,被告已向原告支付货款565480元。2009年2月下旬,被告向原告表示双方不再合作,并要求退回原告于2009年2月20日交付的5吨货(增塑剂)。原告为了能让被告及时结清货款,就同意了被告要求,于2009 年2月底将上述5吨货拉回。之后,被告再向原告支付了46500元货款,但尚欠48560元货款至今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

    另,原告基于当初双方有长期合作意向,向被告开具了68吨增塑剂、总货值为7412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原告、被告双方之间实际发生业务量是60.6吨(65.6—5),故被告应将双方未实际发生业务相对应款额80660元((68—60.6)×109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退还给原告,如其已抵扣,则应重新开具,原告就此事多次与被告协商,亦未果。

    原告认为,被告上述行为不仅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也违反了国家税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扰乱了国家税收秩序。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通州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淮安东民化工有限公司                               二OO九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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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书

2012年1月31日 没有评论

担保书

连云港市人民法院:

连云港海州化工有限公司诉南通华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已诉至贵院。在诉讼中,连云港海州化工有限公司向贵院申请财产保全。现我公司自愿对该项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如因连云港海州化工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我公司愿意承担赔偿被申请人损失的责任。

    此致

   担保人:南京紫雾科技有限公司

    二00九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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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申请书

2012年1月14日 没有评论

财产保全申请书

通州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南通华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已诉至贵院,为保证本案审执顺利进行,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财产保全,请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

    申请人愿以等额财产提供担保。

                                申请人:淮安海州化工有限公司                                                                            

                                      二00八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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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

2012年1月7日 没有评论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杨幂

受托人:

朱江     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现委托上列受托人在我与费新借款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进行和解、调查取证、代为收取款项、代签法律文书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无锡市新区湘江路12—20金源国际大厦7楼  江苏**律师事务所  朱江收  邮编214028等权限。

委托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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