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封律师回函
连云港通力电子有限公司:
你公司通过连云港律师事务所给我发的律师敬告函,我已收悉。我现作如下回复:
一、函中称我“擅自解除劳动合同”,与事实严重不符,亦与法无据。
2009年6月份双方签订了期限为一年(自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我仍在你公司处工作。双方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根据法律规定,我有随时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2010年5月30日,我以书面方式向你公司发出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所以,我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是合法的。
二、函中称我“自设密码将公司材料管理电脑锁死,又用电动车锁将仓库锁住,使公司……生产处于瘫痪……,已涉嫌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秩序罪”,亦与事实严重不符,是对我本人的诬告!
虽然我有随时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但实际上,我为了让你公司早日做好准备,曾于5月13日、5月23日两次口头分别向行政部经理夏馨雨及公司老板提出辞职。当时夏经理和公司老板都口头同意我5月底可离职。但到了月底,公司却又反悔,不同意我离职。为了让你公司重视我的离职意愿,我于2010年5月30日,以书面方式向你公司发出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但之后公司仍让我等到公司招到接班人,交接好工作,再离职。为此,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发出后,我又在公司工作了数天。在此期间,我多次催促你公司尽快安排他人和我交接工作,但你公司仍置若罔闻,工作交接迟迟不能完成。我正式离开你公司那天,我把仓库所有钥匙交至行政部经理夏馨雨手中,但夏馨雨在下班的时候追出来把仓库有钥匙扔到我电动车上就走,拒绝接受。
另外,在我离开你公司的时候在电脑桌上放有工作交接明细一份,明细中有写明电脑密码2581234565225并亲口再三叮嘱行政部经理夏馨雨密码一事。我离开公司后第二天(第一天是你公司休息放假),夏馨雨给我打电话说门已开了(你公司有备用钥匙)并让我有空时把钥匙交给公司,之后不久我便把钥匙交给厉永玲经理的手中,当时在场的还有我的朋友和公司门卫张大爷。我离开公司后连续几天,夏馨雨多次给我打电话询问你公司的仓库和电脑账放在哪里等工作上的问题,我都一一在电话予以告知(如有需要可打印电话清单)。
所以,函中让我二日内前往你公司解开密码和门锁,并称我的行为给你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是子虚乌有,是在故意刁难本人(事实和理由见上文),是在推卸责任。我为了工作交接,为了你公司利益,可谓尽心尽责,离职时间多次推迟。即使存在工作交接未及时等情况,责任完全在你公司。
特此回复,并敬请你公司谨慎采取所谓的“报案”行为,以免涉嫌构成诬告陷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