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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

2011年6月10日 没有评论

律 师 函
连云港国际纺织服装城有限公司:
江苏连云港董运弟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江接受北京星空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下称星空公司)委托,以诉讼和非诉讼的形式代理其处理有关著作权维权事务,特向贵公司发函。
据星空公司陈述:星空公司是一家专业图片公司,依法享有大量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可登录星空公司网站www.kuainiu.com根据照片的编号具体查询),星空公司通过许可他人有偿使用摄影作品而获得合理收入。近期,星空公司发现贵公司在2005年9月8日的《江南晚报》广告中使用了星空公司的编号为DSPD0222的照片。本律师审查了星空公司提供的大量证据后认为:星空公司依法拥有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贵公司未经授权即对星空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商业使用,属侵权行为。据此,星空公司要求贵公司承担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支付维权支出费用等责任。
    星空公司是国内最早经营图片的专业公司之一,曾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提供了大量极具艺术价值和美感的图片作品。对星空公司来说,诉讼确实是无奈之举、最后之举,星空公司愿意怀着极大的诚意就贵公司的侵权行为进行协商,并本着以和为贵、减少损失的目的努力和贵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所以星空公司委托本律师向贵公司发函,真诚期待贵公司能够慎重考虑星空公司的正当要求并积极回应,在收到本函后的一周内与本律师联系商谈和解事宜。当然,此纠纷如果在短期内无法和解了结,本律师也将接受星空公司委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给贵公司社会形象造成的负面影响、增加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责任后果也是星空公司所不愿看到的。
特此函告,并再次感谢贵公司对星空公司和本律师工作的理解支持!
                                       
江苏连云港董运弟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0一0年六月四日

本事务所地址:连云港市健康路4号国贸中心7楼
联系电话:朱江律师 13851238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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