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
江苏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苏高法审委[2009]47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各市、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江苏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苏高法审委[2009]47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各市、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范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与审判工作,统一执法尺度,省法院与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现予印发,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参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新的法律、司法解释施行,应按新的法律、司法解释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民一庭或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末总结律师工作,有成功,有失败,无论谈什么,大家都会谈李庄律师,反对着群体包括重警方公开称,“李捞捞”“玩弄、亵渎法律的无良律师”“讼棍”(前几天在个律师QQ群里,有位律师就坚持骂他为讼棍,他也说不出什么原因,根据感觉就这样骂,后来被群主退出了群)甚至公诉人贬称“嫖娼律师”。
原、被告于1975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76年3月原告参军后,被告户籍即迁入原告家在此居住,双方经常保持书信来往。1979年10月,原、被告登记结婚。1981年12月3日,双方生育一子吴建,现在中学读书。1985年原告退伍后,被组织安排了工作。原、被告从婚后至1996年10月前,关系一直较好。1996年原告在经营舞厅过程中,与一服务小姐关系暧昧,引起被告怀疑,双方为此经常吵闹,夫妻感情开始受到影响。